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定

(2018年8月30日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市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组织和动员全市上下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系统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宜昌的强大思想武器。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长江经济带发展和湖北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问题,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和发展,为我们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理论指引、实践遵循和前进动力。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关于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的决定》,市委六届七次全会通过《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 奋力谱写新时代宜昌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决定》,对于动员和组织各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必须一体遵循和贯彻实施。全市各国家机关和全社会要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二、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在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上走在全省前列

宜昌作为长江三峡工程所在地和长江中上游区域性中心城市,生态地位极为特殊、生态保护极为重要,必须深刻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坚决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全市各国家机关和全社会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加快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紧盯重点领域、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强化规划约束和源头管控,精准治理突出环境问题,坚定不移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创新生态治理体制机制。集中力量打好化工企业专项整治、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磷石膏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整治、磷矿开采综合整治、城乡黑臭水体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整治、非法采砂整治、非法码头整治、船舶港口污染整治、城乡垃圾治理、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十二大标志性战役,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推进实施一批标志性工程,保持好宜昌山、水、人、城的和谐自然之美,着力做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三篇文章”,加快推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在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上走在全省前列,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全省前列,努力把宜昌建成人人向往的花园城市和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

三、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强化法治保障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坚持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省级立法和改革决策衔接配套,准确把握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需求,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配套实施性和先行先试性立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建立健全更严格更严密更完备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牢固树立法律法规的刚性和权威,决不允许作选择、搞变通、打折扣,决不允许搞地方保护。要大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认真履行监督权,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点工作领域,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专项视察、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形式,持续开展环保世纪行等活动,督促有关方面认真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抓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交办、督促解决到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责任底线,用生态资源“含绿量”来提升经济发展“含金量”,认真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我市制定的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严格责任追究,保证责任层层落到实处;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对影响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对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的问题,要列出清单,限期整改到位;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每年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推动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落地落实;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科技支撑,强化污染物源头检测与分析,深入开展精准治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特别是基层队伍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落实污染者必须依法承担责任的原则,依法推动企业主动承担全面履行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职能作用,强化生态环保领域监督问责,完善生态环保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四、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强化责任,密切配合,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打一场污染防治攻坚的人民战争。要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加强生态文明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宣传普及,深化全民生态教育,使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开展全民绿色行动,推广“生态小公民”“三峡蚁工”等经验,培育“生态公民”和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志愿者群体,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全社会不断增强法治意识、生态意识、环保意识、节约意识,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健全生态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依法公开环境质量信息和环保目标责任,将环境违法信息纳入诚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曝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和奖励机制,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予以投诉举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着力推动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全市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开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奋力谱写新时代宜昌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三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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