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发放预付卡有新规 营业执照核准满半年才能发卡

记者4月27日从市消费者协会获悉,《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对预付卡发卡要求、经营者义务和法律责任、消费者(转)卡权利等预付卡消费热点作出了详细规定。

近年来,预付卡消费成消费投诉热点。据统计,市工商部门去年共受理预付卡消费投诉426件,主要涉及美容美发、健身、洗衣、洗车、洗浴、餐饮、教育培训等领域。

“预付卡消费纠纷不断攀升,主要在于消费结构在变化,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监管手段缺失。”市消协相关负责人介绍,工商部门在受理预付卡投诉后,通常只能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带有普遍性的法律进行调解或处理,调解难度大,且无法对违规的经营者做出实质性的处罚。而《条例》管理的对象是所有发放预付卡的经营者,且对发卡要求、消费者(转)卡权利等都作了详细规定,消费者权益有了法律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需要发放预付卡的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发放,并要依法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如果不能告知消费者,即视为欺诈行为。

《条例》还对消费者退卡、转卡权利做了规定。经营者凡出现降低服务标准、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场所等情形的,消费者可要求退款。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卡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发放预付卡或者备案的,《条例》明确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峡日报 记者裴乔丽、通讯员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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