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购房认筹金,签合同前变了主意,认筹金能退吗?27日,记者从正在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获悉,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在商品房、商业预付卡销售等方面增加规定,进一步完善消费维权制度和措施。
修订后的条例更加明确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增加规定:消费者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认筹金”等相关费用;非因消费者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全部购房款、支付利息,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商品房进行质量保修。经营者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应当依法备案,出现擅自降低服务标准、停业、歇业等情形的,消费者可要求退款;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卡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金融机构销售自有产品或代销产品时,应当向消费者说明产品的属性、投资风险等情况,未按规定说明情况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价款、赔偿损失。
条例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保护消费者的力度,增加规定:消费者委员会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答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录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和违法失信经营行为信息,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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