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部门对“三无”采砂船进行彻底拆解。 通讯员 汪东升 摄
8月28日,“秋老虎”发威,宜昌大地仍然一片炙热。当日上午,宜都市鹿城街办鑫源船厂钢花四射,十几位工人一片忙碌。他们正在拆解一艘违法的吸砂船。
这是今年以来,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宜都市水利局联合长江海事宜都海事处、长航公安宜都派出所今年首次对长江河道违法采砂船实行的一次最严厉处置。
非法采砂被抓现行
“三无”船彻底拆解
日前,市委书记周霁乘坐海事执法船从宜昌城区顺长江而下,行程110余公里,实地查看我市长江江段推进长江大保护工作有关情况,就加快修复长江生态环境现场办公。他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宜昌市水政监察支队加大执法巡查力度,8月21日凌晨1点,宜昌市水政监察支队联合宜都市水政监察大队对长江宜都红花套水域至枝江关洲水域开展联合执法巡查。
凌晨3时12分,执法人员在长江枝江市关洲水域现场抓获正在进行非法采(运)砂作业的“宜昌货秦港”号自卸运输船以及“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小型吸砂船一艘;3时41分,在长江枝江市关洲水域现场抓获正在进行非法采(运)砂作业的“湘岳阳货1990”号自卸运输船以及“三无”小型吸砂船一艘。
根据情况,执法人员对涉案船只上的部分工作人员立即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并通知枝江市水政监察大队赶来案发现场,将“宜昌货秦港”号自卸运输船以及“三无”小型吸砂船交由枝江市查处,将“湘岳阳货1990”号自卸运输船以及“三无”小型吸砂船交由宜都市查处。
为了永绝后患,执法人员决定对“三无”小型吸砂船进行彻底拆解。昨天上午,记者在宜都市鹿城街办鑫源船厂,见到十几位工人对该船进行彻底拆解。
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日均巡查江段8次
长江宜昌江段全长237公里,其中葛洲坝以下132公里。为了保护母亲河长江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自2001年2月1日以来,宜昌境内长江河道全线禁止采砂。
据宜昌市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汪东升介绍,尽管长江宜昌江段全长237公里禁止采砂,尽管执法力度逐年加大,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对砂石资源的刚性需求以及非法采砂的利益驱使,但依然有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宜昌市水政监察支队执法人员郁伟告诉记者,违法人员越来越狡猾,他们为逃避处罚,一般白天不挖砂,而是利用晚上悄悄偷采,有的甚至白天船不停靠在宜昌江段,晚上悄悄过来了。为了防止违法人员“躲迷藏”,执法人员就要24小时不定时巡逻。刚刚拆解的这艘船,就是执法队凌晨巡逻时抓获的。
据介绍,今年以来,宜昌市水政监察支队明显加大巡查力度和巡查次数,一共巡查1237次,平均每天8次以上。另外,市局和各个县市区巡查队联合执法,加大执法频率。
采访时,宜都市河道采砂管理局局长谢玉兵告诉记者,以前抓获违法采砂船,一般多是罚款、批评教育,最多是拆除采砂船上的采砂工具。他们发现,这样的拆除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过一段时间,有些被拆除采砂工具的船重新加装采砂工具,又可以偷偷采砂。
汪队长说,以前违法成本可能不高,而这次拆解,船主一艘船损失就达100多万元(且不含后期依法处置费用),违法代价非常高,这对其他非法采砂者是一种警示。
综合发力“三个管住”
严打长江非法采砂
打击长江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涉及诸多环节,要标本兼治,光靠巡查不仅成本高,且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去年以来,全市开展长江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治理,保持高压严打,狠抓“三个坚决管住”。
首先,坚决管住船,堵住非法采砂源头。一是取缔“三无”船,我市“三无”采砂船以渔船、乡镇农用船以及报废船改造的小型吸砂船为主。督促船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二是管住工程船。继续实行大中型采砂工程船集中停靠和监管制度,落实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和监管责任,及时查处擅自离开指定停靠地点的工程船,确保集中停靠秩序。三是遣返外籍船。对停靠滞留长江宜昌水域的外籍采砂船只下达《限期驶离通知书》,督促外籍船只尽快遣返。四是严控新建改装船。五是严打非法采砂船。加大重要时段、重点水域、交界河段禁采巡查和执法力度,今年以来,市、县两级共开展禁采执法巡查1237次,开展部门联合执法行动26次,查处非法采(运)砂船只27艘次。
第二,坚决管住砂,斩断采运利益链条。狠抓沿江砂场整治。市政府组织三峡枢纽港管委会以及交通、水利、海事、公安等部门大力开展沿江非法砂石码头治理,去年以来共取缔非法砂石码头、堆场113处。
第三,坚决管住人,强化执法打击效力。一是“管住”责任主体。二是“管住”采砂从业者。召开采砂业主大会,宣传长江禁采政策和非法采砂行政处罚规定,形成强大舆论氛围。积极推进“非法采砂”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有效震慑和打击了一批铤而走险的投机分子。
最后一点,要“管住”砂管队伍。我市水利部门推行禁采专班轮岗交流,严格队伍管理,严肃处理禁采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肃处理公务人员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参与非法采砂活动的行为,严肃处理公务人员插手干涉禁采管理工作的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确保禁采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落到实处,保护好母亲河长江。(三峡商报 记者王凌云 通讯员彭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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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禁采有关法律法规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0号,经2001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其中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2、两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对办理河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可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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