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夏入伏以来,我市各地持续高温“烘烤”模式,炎热天气下,不少劳动者还坚守在岗位上。今年的高温津贴如何发放,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发放?昨日,记者带着这些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采访了相关部门,为市民一一作出解答。
最高温35℃以上发放 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
昨日,记者从宜昌市劳动监察局了解到,按照湖北省人事厅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目前湖北省的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
据悉,2013年我省制定的标准是每人每天8元,执行时间为7、8、9三个月。新修订的标准每人每月增加了4元,时间延长为四个月。
从全国来看,我省现行高温津贴标准处于较高水平,今年暂没有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计划,重点是推进制度的落实。
按天发放 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发
近日,有读者电话咨询,说自己6月份的工资单上不是按照12元乘30天计算高温津贴的。
就此疑问,记者采访了宜昌市劳动监察局相关人员,据介绍,高温津贴是按天发放的,也就是说,按当月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天数计算,如果30天全部是高温天气,就是360元(7、8月,372元),如果没有一天达到高温天气,就没有补贴。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场所及所处环境温度等实际情形,给职工发放相应高温津贴。有多少天,补贴多少天。
不能用实物冲抵 蓄意规避属违法行为
近日,一些读者电话咨询,如果单位在高温天气发放饮料、药品,并且采取一些防暑降温的措施,是否可以作为防暑降温费?
对此,市劳动监察局工作人员介绍说,防暑降温费不是福利,而是工资中的一部分。如果你所在的单位蓄意规避政策不发高温津贴,或者用绿豆汤、凉茶、冰棍等物品代替高温津贴,都属于违法行为,市民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凉茶、绿豆汤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并计入工资总额。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征收比例则归入工资总额计算。
高温天气停工 不得停发工资
有读者反映,近日高温天气持续,由于高温原因,这个月的工作断断续续,他们担心因高温而停工会扣发当月工资。
记者了解到,之前,的确出现读者反映的情况,不过,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在200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改变了这一局面。
该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企业不执行高温补贴 最多可罚款2万
很多读者来电咨询,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怎么办?近日,记者从市劳动监察局获悉,如果企业拒绝执行高温补贴,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拨打12333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目前,我市正在开展专项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高温津贴规定情况是检查的重点内容。如对用人单位高温津贴的计算方法有异议,员工也可以到人事劳动仲裁调解部门申请仲裁,在申诉时,可要求用人单位举证。
对于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逾期不整改的,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案件给予社会公开曝光。(三峡商报 记者 王凌云 通讯员 黄荣洁 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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