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规范收费行为

7月13日,记者从宜昌市物价局组织召开的城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培训会上了解到,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出台了《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细则》有效期三年。

《细则》增加的内容,包括: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要保持基本稳定,按学年制定和调整,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预收费用:幼儿入园后要求转园或退园的;幼儿因病等原因申请休学的;因园方原因造成幼儿园停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幼儿园收费问题,应当采取书面通知、约谈、公告等方式进行提醒告诫,并可开展成本调查,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构成价格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同时,在管理规定和监督检查方面也规定了不可触碰的“红线”。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突破规定的师生比扩大班级规模;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或使用小学教材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等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三峡日报 记者穆然、通讯员易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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