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仁和坪镇仁和坪村二组村民胡某与戴某,对位于门口坡(小地名)一块山林的权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虽经镇政府、林业部门调解多次,但均因胡某不服,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6年9月,胡某发现争议山林的林木被砍伐,遂报案到县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民警迅速固定了现场证据,通过走访调查寻找砍伐人。
2017年1月,办案民警从镇政府得知被伐山林存在权属纠纷后,几经周折找到了长期在外务工的戴某,调查得知戴某曾于2016年7月回家过一次,私自将其承包经营的门口坡山林的林木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砍伐。办案民警立即展开对张某的侦查,张某供认:2016年7月,找戴某购买木材,两人谈妥购树款共4000元,张某负责办证、找人砍伐。后张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在门口坡的山林中采伐林木183株,立木蓄积为19.7立方米。2017年3月31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张某刑事拘留。(三峡日报 通讯员宜林宣)
以案普法:
1.《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2.国家林业局出台《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规定: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第五条之规定,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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