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鄂州两级林业局

4月11日上午,猇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人猇亭区人民检察院诉鄂州市林业局、鄂州市梁子湖区农林水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当庭宣判:确认鄂州市林业局、鄂州市梁子湖区农林局对某采石场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责令被告鄂州市梁子湖区农林局对某采石场被毁林地的生态修复工作继续履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定职责。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激烈交锋,就相关事实和证据充分展开辩论。被告对公益诉讼人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在采石场非法破坏森林植被资源期间未完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责任,已被司法机关和纪委机关盖棺定论,相关责任人已分别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和行政纪律处分,其责任问题已划上句号,不应再要求被告履行其他义务。且采石场非法采石发生后,鄂州市森林公安局对采石场主要责任人已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林业行政机关就不应对采石场再实施行政处罚措施。

院审理查明,彭某于2011年11月23日经核准登记成立某采石场,并担任该采石场负责人。2012年3月,该采石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占用公益林地3.454公顷开采石料,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12年7月2日,采石场所在辖区林业主管机关梁子湖区农林局向采石场发出通知,责令其立即停止毁林、采石、采土的违法行为,听候处理。2012年7月11日,梁子湖区农林局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对采石场拟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关停采石场一切违法活动,并恢复原有森林植被。但告知书下达后,采石场部分采石设施仍然留置在采石场,其建造的两层办公楼等建筑物未拆除,被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未恢复。2016年7月27日,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该情况后,向鄂州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鄂州市林业局规范执法,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森林植被。但鄂州市林业局既未对检察建议作出回复,也未依法履职。梁子湖区农林局亦未在后续工作中履行相关职责。

法院认为,被告梁子湖区农林局在对采石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及时对采石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植被的通知但违法行为人未履行后,未采取相关措施督促履行,也未采取代履行措施,致使采石场的违法行为得以继续,被毁林地至今未恢复,其行为有违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鄂州市林业局在承接梁子湖区农林局相关职责期间,未履行恢复林地的相关职责,其行为亦有违相关法律规定。采石场的负责人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采石场继续承担恢复被毁坏林地植被的责任。因涉案被毁坏林地植被一直未恢复,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在行为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后,应继续履行相关法定职责,责令采石场恢复被毁林地植被,切实担负监督、管理等法定职责。因此,两被告认为其不需要再履行行政职责的抗辩意见,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确认其行为已经构成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不作为违法行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基本国策之一。审理该案,一方面体现了司法在保护生态环境上的能动作用,另一方面扩大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示范效应,同时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猇亭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近百人参加了旁听。

(通讯员:胡俊、李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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