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在全省率先出台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办法

为全省工商系统探索出可复制工作模式

为了规范对失信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工作,形成信用监管合力,4月6日,市工商局在全省工商系统率先出台《失信市场主体信用内部约束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规定,市场主体如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企业法定代表人被载入黑牌企业数据库,以及因严重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将会受到全市各级工商部门的信用约束。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在承办(推荐)授予荣誉称号、评先评优及资格认定工作中,对存在应受信用约束情形的市场主体,不得授予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该市场主体开办的各类市场有关荣誉称号或公示(申报)资格,不予推荐参加其他评先评优活动,不得认定或推荐认定相关资格;同时,受信用约束情形的市场主体在办理工商登记(备案)业务中,也会受到相应信用约束限制。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市场主体有该《办法》规定的应当受到信用约束情形的,将会被撤销荣誉称号。

该《办法》还规定,工商部门在实施信用约束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用信息有误的,应暂停执行相关限制措施,及时通知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由信息提供单位立即更正或撤销,即时推送公示系统对外公示,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市场主体恢复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该《办法》的出台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是规范工商部门对失信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形成内部信用监管合力的重要举措,率先为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内部“信用约束”工作探索出一套可以复制并推广的工作模式,同时也为其他政府部门联合开展对失信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和惩戒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三峡日报 记者田东明、通讯员周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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