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宜昌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已正式发布。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将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经办,实现参保登记、基金征缴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信息服务全市统一。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将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保留,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据了解,“两险”合并实施后,我市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两险”同步参保、征缴。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在职职工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不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实施细则》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作出了调整,将享受生育津贴的连续缴费时间要求从12个月缩短为6个月。
《实施细则》还调整了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支付范围;扩大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人群范围,将失业前已缴纳生育保险正在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和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纳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范围,新增灵活就业人员生育费用限额支付待遇;提高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与正常缴费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相同,不享受生育津贴。
《实施细则》明确了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按照女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无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照本地最低缴费基数核算。
《实施细则》指出,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生育或人工终止妊娠休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计发,不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三峡日报 记者赵璟一,通讯员饶娅琦、赵曾凯)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