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在城区举行。
10月24日,《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印发施行。
《办法》对各流程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作了详细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从事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对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的收集、运输单位,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理单位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发布会还对《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分类责任主体、分类监督管理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2019年,宜昌生活垃圾分类进入全力推进阶段。按照工作目标,年底宜昌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社区将达到100个,垃圾分类示范片区达到10个,分类小区747个,公共机构及相关企业强制分类覆盖率达到60%。截至目前,宜昌已建成了103个示范小区、7个示范片区、46个居民区全覆盖生活垃圾示范社区。(三峡日报记者田小春、通讯员黄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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