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伍家岗区在宜昌东站广场举行垃圾分类主题宣传活动。 三峡商报全媒记者黄余洋 通讯员文江 韩倩摄
昨日,市城管委召开了《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9月30日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于2019年10月24日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政府考核指标,对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可罚款10万元。
生活垃圾分类 我市采用“四分法”
据介绍,《办法》第四条提到,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可回收物是指无污染的废纸和废旧纺织物,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厨余垃圾是指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其他垃圾是指由个人在单位和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等的生活废弃物。
鼓励绿色消费
餐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据介绍,《办法》主要突出绿色和减量原则。《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应当同步配置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半年内实现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理。鼓励其他单位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另外,要推行绿色办公,鼓励绿色消费。《办法》第十八条明确指出,落实“限塑令”各项规定,倡导绿色低碳消费。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机关、事业单位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餐饮服务场所、旅馆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节俭消费标识,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和日用品。
实行责任人制度
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考核指标
《办法》明确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制度。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城市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道路、广场、公园、街头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机场、港口、码头、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办法》强调,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县市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考核指标。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评选条件。
明确相关处罚措施
违者最高可罚款10万元
据介绍,《办法》第九章法律责任对各流程的违法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对管理责任人违反要求行为的处罚,即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收集、运输、处理活动违反要求行为的处罚,即擅自从事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对收集、运输单位违反要求行为也作了处罚规定,即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处理单位违反要求行为的处罚,即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全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年底城区建100个示范社区
今年,宜昌生活垃圾分类进入全力推进阶段。按照工作目标,年底宜昌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社区将达到100个,垃圾分类示范片区达到10个,分类小区747个,公共机构及相关企业强制分类覆盖率达到60%。截至目前,宜昌建成了103个示范小区,7个示范片区,46个全覆盖生活垃圾示范社区。
目前,我市正在实行垃圾分类的小区是分类运输的,有害垃圾是定期清运到宜昌市危废处置管理中心,可回收垃圾定期清运到各类资源再生工厂,厨余垃圾是每日清运到宜昌市餐厨垃圾处理厂,其他垃圾是每日清运到宜昌市垃圾填埋场。
同时,《办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有害垃圾;随时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可回收物;每日定时采用桶换桶模式收集、运输厨余垃圾;每日清收、运输其他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应责任人,要求其按规定重新分拣;责任人不重新分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报告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接收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要求收集、运输单位分拣;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处理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市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三峡商报全媒记者王凌云 通讯员城管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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