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的“收紧式理解”和“苛刻要求”,压缩了本就弱势的劳动者的权利空间,也与相关立法本意和社会保障初衷背道而驰。
73岁的尘肺病老人易成勋跑了近两年,去过仲裁、到过信访、赢过官司,但仍未获得工伤认定。
由于他工作过的国营长田坎煤矿1998年进行股份制改革,重庆荣昌区人社局曾以原用人单位“主体已消亡”为由,驳回其工伤认定申请。他随后提起行政诉讼,荣昌区法院经审理,责令该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审也维持原判。可如今,该局仍以同样理由,不予认定工伤。无奈,近日他再度起诉。
真的意想不到,本该为劳动者撑腰的有关部门,竟成了一位古稀老人获取工伤保险待遇路上的拦路虎。这不止于情不合,也于法有悖。
《行政诉讼法》第71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而荣昌区人社局藐视司法权威、坚持拒绝工伤认定,已然让易成勋陷入了不得不反复起诉的死循环。
工伤认定本就是事实性认定。没有任何法规把原用人单位主体是否已消亡,设为能否认定工伤的前置性条件。难道只要用人单位主体消亡,职工所受工伤这一事实,就与之一同消亡、不复存在了?
要是这样的逻辑可以成立,就可能引发这样的负面效应:有些用人单位在重大工伤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承担责任而恶意注销工商登记。这显然也不符合相关法规的立法初衷。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明文规定,职工在其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43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易成勋于去年2月3日,经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叁期”,当地人社局自始至终不予认定其工伤,说不过去。而工伤认定这一关过不去,那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自然就是镜中花、水中月。
从人文关怀的角度讲,易成勋已逾古稀,维权不易。因为原国营单位的改制问题,相关文件办理本就颇费周章,在他符合所有材料的情况下,当地人社局在事实面前拒不认定,既站不住脚,也未免太过冰冷。
该事件也让人想起,此前长沙某女职工在值班期间遭性侵后认定工伤难的境遇——当地人社局起初教条地“抠字眼”拒不认定工伤,也被当地法院纠偏。
无论是两地法院判决的纠偏指向,还是涉事地方人社部门认定引发的争议,都昭示了一点:对工伤认定的“收紧式理解”和“苛刻要求”,压缩了本就弱势的劳动者的权利空间,也与社会保障的初衷背道而驰。这类收紧做法,显然需要引以为戒。(新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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