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上午,宜都市法院对被告人江某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宜都市审结的首起涉黑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底至2016年初,江某以旧货交易商行为依托,以高利放贷为主业,通过同学或者朋友的关系,网罗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人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势力迅速扩张,逐步形成以枝城为中心,辐射周边乡镇及农村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自2014年以来,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18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敲诈勒索5起,金额数额巨大;非法拘禁5起;容留他人吸毒2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纠集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形成了人数众多、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挑衅执法机关权威,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最终,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江某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对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人判处1年2个月至8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三峡日报 记者邓明明,通讯员王强、朱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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