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3种情形要追究赔偿责任

5月9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宜昌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戴上了“紧箍咒”。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方案》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保护区,饮用水源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保护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指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并依法提起诉讼。

《方案》出台后,我市将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启动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制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与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力争到2020年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云上宜昌客户端消息记者杨婧、通讯员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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