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9日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切实解决物业服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与宜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宜昌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摆到重要突出位置
住宅小区管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工作,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载体。加强住宅小区管理、规范业主委员会建设和物业服务行为,是基层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改善居住环境,提升物业服务品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是营造和谐宜居城市环境的现实需要,是新时代惠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重要举措。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社会治理工作全过程,紧紧抓住全国社会治理创新试点城市的机遇,以构建平安、和谐、文明、宜居社区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业主委员会管理不规范、不透明,物业服务不到位、满意度低,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缺失,物业管理责任边界不清等影响社区和谐稳定的问题为突破口,按照政府主导、市场主体,以人为本、保障民生,业主自治、有序推进的原则,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健全完善物业服务管理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宜昌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管理水平。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业主委员会建设更加规范,小区公共服务、管理、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建成一批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行有序、和谐文明的示范小区。
二、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四级联动”工作新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抓紧制定出台《宜昌市物业服务管理办法》,健全物业管理发展的政策措施。依托智慧城市管理平台,建设“智慧物业”信息系统;健全完善物业服务诚信管理体系,推进信用联合激励和信用联合惩戒工作;优化房屋维修基金使用办法,建立科学、快捷的审批流程;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动态考评机制,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考核评价和信息公开;建立健全“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机制,完善共有物权管理制度,明晰业主共有物权,加强共有资金管理,依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城管、市场监管、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拆违控违工作,组织开展物业服务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治安、消防违法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构,有效保障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组织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考评,制定业主委员会履职规范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受理、反馈机制,着力调处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对物业服务企业不规范行为及时督促整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起物业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牵头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把好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政审关、素质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品质。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监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公约的实施。开展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考核、评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协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工作,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职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建立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
三、共治共享,充分发挥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作用
按照“统一部署,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高标准推进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选举。秉承“公益至上、至善至德”精神,充分调动居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住宅小区事务管理,推选大家公认的业主进入业主委员会,确保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
创新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机制。将业主委员会建设和基层党建深度融合,组建党建引领型业主委员会,充分发挥党员在业主自治管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完善业主自治管理。探索民主、高效、透明的住宅小区事务决策机制,结合小区实际,制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公约》等住宅小区自治规范,组织业主依法依规、民主决策小区公共事务,推行业主代表大会,监督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建立业主决策电子表决系统,凡需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首选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表决。
规范业主委员会运行。实行业主委员会议事、决策信息公开制度。推行业主委员会及委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业主委员会换届或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应当及时移交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印章等资料,鼓励通过业主大会决定聘请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业主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向住宅小区业主公布一次属业主所有共有物业的使用、收益情况。
强化业主委员会监督。倡导业主大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住宅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公约、业主公约。
四、强化自律,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履约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切实履行责任,提高服务质量,做好住宅小区安全的应急处理、报告工作,提供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清洁卫生、安全保卫、环境绿化等方面服务。建立民主决策制度,听取业主意见建议,改进完善服务。接受居(村)民委员会监督指导,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实行重大事项公开公示制度。定期向业主公示履约服务内容,定期报告物业服务费收缴、公共收益收支、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落实等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履行承接查验义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查验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和期限等作出约定。
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对中途退出或被解聘的,要进行监督管理和财务审计。合同到期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和相关财务,结清预收(付)、代收(付)费用,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建立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开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等信息,为居民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点菜式”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
五、依法监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责任落实落地
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要坚持围绕中心、突出民意、关注民生、服务群众的理念,切实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围绕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物业服务管理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适时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和专题视察,以刚性监督促责任落实。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加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和物业公司服务管理工作监督,督促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工作责任,筑牢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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