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4月24日,记者从《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5月1日起,《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在全市范围内正式施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并上牌后方可上路。

《条例》规定:在2019年5月1日前购买的不合标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条例》施行后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号牌。5月1日之后购买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临时号牌。消费者可按照《条例》规定向销售商主张退货、换货、赔偿。

《条例》实施限期退出制度:到2022年4月30日,不合标电动自行车将全部淘汰,不得上路行驶。期满后仍上路行驶的,将面临500元罚款。(三峡日报 记者刘晋辛、通讯员朱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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