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降低民办学校准入门槛……近日,市政府下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完善扶持政策,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意见》指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办学体制改革,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各级各类教育领域。
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费用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
《意见》指出,健全教师合理流动机制,稳定和优化教师队伍。教师编制相对宽裕的地方,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到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任教,任教期间其公办学校教师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鼓励各地建立公办、民办教师统一管理平台,统一管理教师人事档案。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
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申报、培养培训、评优表彰、国际交流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政策。教育、人社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计划;民办学校用于培训教师和校长的经费,参照公办学校标准提取。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教师,并保持同步增长。
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三峡商报 记者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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