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未至雨雪寒,就业援助人心暖。1月2日,由市人社局、市残联共同举办的宜昌市2019年就业援助月活动正式启动。活动旨在通过“一对一”的精准施策和个性化帮扶,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帮助困难群众实现稳定就业。活动期间,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统一安排、整体行动,举行14场大型专场招聘会搭建就业创业供需平台。
援助对象
一、就业困难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残疾登记失业人员;
四、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去产能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人员。
援助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政策内容:在我市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
对象范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不少于42个课时的就业技能培训人员,可在培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200-2000元/人;对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对象范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二)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不少于42个课时的创业培训人员,可在培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培训后六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对象范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以及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大学生。
三、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年(含3年)以上,自2017年1月份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在取得资格证书的12个月内,可向失业保险参保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1000元至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其中,对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象范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给予技能提升补贴,申报期限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12个月之内。
四、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自毕业学年起5年内在宜昌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运营1年以上,均可申请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资金。
对象范围:毕业学年起5年内(毕业学年是指自大学生毕业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合伙企业仅限法人。
五、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对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补贴资金。
对象范围: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
六、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对离校1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象范围: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
八、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象范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就业困难人员如何认定
符合规定条件、需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可以持本人《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近期2寸登记照2张,向街道(乡镇)、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
街道(乡镇)、社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初审并公示,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认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宜昌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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