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垃圾收处出新规 城区拟建1座资源化利用处置场

8月13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城区装修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提出今年初步建立城区装修垃圾收集、分拣、运输和处置体系,建成1座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各区(含宜昌高新区)建成1座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

实施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杂居小区,装修业主为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并接受所在社区的管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本单位为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依上述规定仍无法确定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办(乡镇政府)指定。

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设置标准有了明确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单位,应至少设置一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其中300户(含)以下的不得小于10平方米,300户以上500户(含)以下的不得小于15平方米,500户以上的不得小于20平方米。杂居小区每500户设置一处20-30平方米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

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不允许露天设置,应加设围墙、大门、顶棚等配套密闭设施,围墙和大门不得低于1.8米。(三峡日报 记者赵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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