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省环保厅日前发布《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宜昌市与武汉市、黄石市、襄阳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等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公告》明确了新建项目和现有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新建项目中,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对于火电行业现有企业,宜昌市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宜昌市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宜昌市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三峡商报记者 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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