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拟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5280-6000元/人·年

4月16日,记者从湖北省民政部门获悉,宜昌市委、市政府紧紧围绕“精准脱贫、不落一人”的总体要求,按照“五个一批”中“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工作部署,主动履行兜底保障的部门职责,在去年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情况下,今年拟再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据悉,今年宜昌城市低保标准拟再次提高,从每人每月500-56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620-67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4200-4800元/人·年调整到5280-6000元/人·年。

新标准明确城市低保标准分县市区有区别,其中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670元/人·月,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620元/人·月。

新的农村低保标准,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6000元/人·年,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5280元/人·年。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各地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低收入家庭标准,各地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孤儿养育标准分集中供养和散养标准不同。其中,各地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照当地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确定,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确定。

新的标准经有关部门研究通过后,拟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如有新的变化,本报及时跟踪报道)。(三峡商报 记者 王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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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宜昌市两次提高低保标准

为确保贫困村顺利脱贫出列,及时提标,率先实现“两线合一”,确保脱贫能力差和无脱贫能力的农村低保户得到兜底性扶助。2017年,我市两次提高保障标准。

据扶贫部门预测,到2020年国家脱贫标准将达到年人均4000元以上,在2017年4月已将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000元/人·年—3840元/人·年、农村五保标准提高到 6260—7960元/人·年的基础上,9月再次提请市政府对全市农村低保标准进行整体提标,达到4200元/人·年—4800 元/人·年,全市平均农村低保标准达到4500元/人·年以上,11万多名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保障标准均提前五年超过2020年国家脱贫标准,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政策兜底保障。

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我市已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宜昌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按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确定”的规定,2017年,我市又提高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6260—7960元/人·年提高到7200—10080元/人·年,新标准于4月1日起开始执行。根据物价上涨幅度,从2017年10月到2018年2月,我市先后4次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增发临时价格补贴2540万元,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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