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湖北省首例跨区域管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在宜昌秭归法院开庭,当场宣判确认被告鹤峰县林业局对黄某甲等人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责令该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黄某甲等人依法履职。
起诉书指控,2012年至2013年,恩施鹤峰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2006年至2011年,黄某甲等五户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总计148425元。2012年至2016年,鹤峰检察院向鹤峰县林业局发出3次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职,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鹤峰县林业局既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冒领资金,也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至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17年1月3日,秭归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鹤峰县林业局未依法履职违法,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职责。依据湖北省高院指定管辖的裁定,秭归法院当日立案受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依照职权,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防止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等现象的发生,如有发生应责令冒领者退回补助资金。被告在发现黄某甲等五人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国有资金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杨昊介绍,该案的审理,充分发挥了环境公益诉讼对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示效果和示范效应。宜昌作为试点地区,审理跨行政区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统一规范法律的适用、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三峡商报 记者王晶晶,通讯员石志宏、洪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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