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组织学生提前上新课、不得使用五层以上建筑做校舍、不得聘任在职教师和任教……25日,记者获悉,宜昌市发布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八条“高压线”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未取得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含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的公司)不能开展文化教育培训业务。
培训机构要将办学的相关证件包括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消防验收证件、专兼职教师公示牌等张贴在机构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监督。
培训机构不得聘任在职教师和无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任教,不得非法聘用兼职外教。
培训机构应在收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退费办法,并出具国家规定使用的票据。
培训机构的课程计划、班额和学位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长期公布。学生参加培训须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培训机构不得以“衔接班”等名义组织学生对部颁中小学文化课程提前上新课。
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准确、规范,不得利用所聘教师在原公办学校获得的资源进行宣传,不得以手续费、劳务费、服务费、宣传费等名目向公办学校教师支付招生报酬或进行商业贿赂。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开设的办学项目和课程,应该遵循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小学生每节课不超过40分钟,中学生每节课不超过45分钟;凡培训时间超过2节课的,中途必须安排眼保健操和学生活动时间。
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设施设备等必须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规定。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五层以上建筑和其它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不得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进行办学。
记者还了解到,对于在办学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纳入“黑名单”,在媒体和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对社会无证办学者,将依照相关法规予以查处和取缔。(三峡商报 记者 张蕾 通讯员 张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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