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环境 湖北通报了十个典型案例

9月8日上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新闻发布会,就在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期间针对影响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突出问题做了相关的情况说明,并通报了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黄冈市检察院依法建议移送全省首例涉嫌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犯罪案件 “亮剑”环境监测造假乱象

湖北某陶瓷有限公司系当地工业废气重点监督排污单位。2016年8月以来,该公司购买安装三套污染源废气在线自动检测系统,并委托武汉某科技公司提供运行维护服务。因废气排放超标,该公司多次要求武汉公司帮助修改监测系统数据,将未达标的污染源排放数据篡改为达标数据并上传至环境在线监测系统,长期偷排大气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获知该案线索后,检察机关迅速派员介入,积极参与案情研判,及时建议环保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全程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污染环境犯罪侦查取证。目前,该案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本案系全省首例因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职,准确适用法律,及时向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利益链条“亮剑”,树立了严禁利用监测数据造假污染环境的法律红线。

案例二 仙桃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二名重大责任事故致严重污染环境案犯罪嫌疑人 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

仙桃市某电子材料公司员工刑某、付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周围群众被紧急疏散,2218人不适就诊,周边农田、渔池、林木大面积遭受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120余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刑某、付某。受案后,仙桃市检察院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实地查看受损情况,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损失认定补充侦查取证,依法及时批准逮捕了两名犯罪嫌疑人。本案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违规操作引发危险化学品泄露,导致了周边环境遭受严重污染、多人中毒不适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及时对两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引导侦查取证,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为生态湖北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三 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超标排放有毒物质污染水源案 惩促结合助推企业转型发展

湖北某精密电路有限公司电镀车间废水专用输送管道破裂,导致酸性废水排入水源地府河造成污染,经检测多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超出国家标准限值,其中含铜水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排放限值10倍以上。曾都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公司经理何某后,督促企业迅速停产整改,投资120多万元对排放管网进行升级,将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降至国家标准限值的五分之一。整改到位后,曾都区检察院依法对何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及时将该案提起公诉。本案中,检察机关将惩治犯罪与促进企业转型发展相结合,一方面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保护水源安全,另一方面注重办案服务发展,督促污染企业转型升级改造,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确保企业发展不受影响,实现了保护环境、保障发展、服务企业“一案三赢”的良好效果。

案例四 通山县检察院依法追捕一起严重污染环境犯罪案中三名漏犯 严格司法不枉不纵

犯罪嫌疑人吴某与陈某、朱某、熊某共同在通山县某村建造焚烧熔炉,由吴某从浙江省运来废弃电路板120吨,通过焚烧提取重金属进行非法营利,在焚烧处置过程中排放大量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限值20倍以上的有毒气体。公安机关立案后,通山县检察院及时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对关键证据进行收集固定,逐一完善证据链。在审查逮捕时,通山县检察院发现办案机关仅对犯罪嫌疑人吴某一人提请批准逮捕,遂向办案机关发出对遗漏的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建议书及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四名犯罪嫌疑人均被依法批准逮捕,该案现已提起公诉。本案系处置重金属排放污染环境案件,检察机关依法严格履职,通过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及时追捕遗漏的犯罪嫌疑人,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形成了有力震慑。

案例五 荆门市掇刀区检察院严肃查办一起滥伐林木“顶包案”背后的森林公安渎职窝案

犯罪嫌疑人蔡某、王某未经许可雇人滥伐林木出售,被荆门市森林公安局某分局查获后拟作刑事立案处理。为逃避处罚,王某找该分局原政委王某涛帮忙,王某涛建议找人顶包,并承诺想办法判其缓刑。王某、蔡某后让杨某为其二人顶罪。案件侦查过程中,承办民警赵某在知悉杨某顶包事实后,仍将杨某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并移送起诉,导致王某、蔡某成功逃避处罚。发现“顶包”线索后,检察机关顺藤摸瓜,迅速查明了王某等四人内外勾结、雇人顶包、逃脱处罚的犯罪事实并依法提起公诉。最终,王某涛、赵某因徇私枉法罪分别获刑一年和七个月,蔡某、王某因滥伐林木罪、徇私枉法罪(共犯)分别获刑二年六个月和二年四个月。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严肃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背后的渎职犯罪,既清除了包庇犯罪的“害群之马”,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又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使真正滥伐林木的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

案例六 钟祥市院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推动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全面修复 司法助推绿色发展

钟祥市莫愁湖国家湿地公园周边部分居民、餐馆生活污水以及周围垃圾堆污水长期通过七个排水口直接排入莫愁湖,导致莫愁湖水质富营养化,总磷含量超标,污染严重。钟祥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向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林业局、环保局、住建局和城管局等四家单位发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并同时向钟祥市委、政府作了汇报,引起高度重视。钟祥市政府拨专款1200余万元对莫愁湖湿地公园环境进行全面整治,并责成上述四家单位成立专班落实,目前七个排水口已全部整改到位。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争取政府“复绿”资金助力莫愁湖国家湿地公园环境全面整治,为湖北绿色崛起提供有力司法“助攻”。

案例七 宜城市检察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依法对补植复绿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全某在未经使用林地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某林地采挖铁矿石达130余吨,非法占地毁坏林地11亩。中央环保第三巡视组将该案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罪对其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督促全某按要求对11亩被毁林地进行了补植复绿,苗木成活率达100%。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全某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依法对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检察机关未就案办案,积极探索生态司法新模式,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的轻重,督促犯罪嫌疑人恢复林地并以此作为从轻、减轻刑罚的依据,实现了“挽救一个人、恢复一片林”的良好效果。

案例八 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办理一起跨省层层转包倾倒有毒渣土案 斩断“黑色交易链”保护长江“母亲河”

熊某、柯某、郭某为非法获利,与福建某化工厂签订15000余吨有毒渣土无害化处理合同后,将渣土运至湖北境内,以较低价格转包给高某,高某再以更低价格转包给刘某勇和刘某华,赚取中间差价。刘某勇和刘某华在鄂州境内长江边将垃圾就地填埋,期间被群众发现举报。鉴于案情重大复杂、牵涉面广,省市两级检察、公安、环保机关全程跟进指导。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查明犯罪事实。4月27日,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柯某、郭某、高某批准逮捕;5月18日,对熊某批准逮捕;刘某勇、刘某华二人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近年来,不少省市接连发生外地垃圾跨省倾倒事件,垃圾违规外运并层层转包处置已形成一条黑色利益链。本案中,全省三级检察机关高效联动,全程引导侦查,依法充分履职,精准斩断有毒垃圾无害化处置过程中因层层转包而催生的“黑色交易链”,及时严惩危害长江生态环境安全犯罪,为保护长江一江清水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九 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依法准确办理我省首例长江禁采区内非法采砂案 护航长江生态资源安全

犯罪嫌疑人王某指使犯罪嫌疑人江某驾驶大型采砂船,在汉南区煤炭洲长江水域多次盗采江砂6850吨,出售给事前通谋犯罪嫌疑人张某,经物价部门鉴定共计价值27.4万元。获悉案件线索后,江汉区检察院启动“两法衔接”机制,迅速联动相关部门了解案情,及时建议水务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依法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2017年3月31日,江汉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三人批准逮捕,该案现已起诉至法院。本案系2016年12月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将“非法采砂”入刑以来我省办理的首起非法采砂案,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涉及诸多法律适用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监督,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依法准确惩治了非法采砂犯罪行为,有力保护了长江环境资源和航道安全。

案例十 石首市检察院依法严惩环评背后权钱交易 有效维护国家环保政策实施

湖北某药剂公司拟建长江分厂,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遂找到时任石首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某,送其30万元公司股金。李某先后分得红利共计64万元。在李某关照下,该公司顺利通过环评,分厂在短期内便投入生产经营。发现线索后,石首市检察院依法对李某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1月将其提起公诉。3月23日,李某因受贿罪获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环评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环节,近年来却频频被曝“走过场”问题,“先建设,后环评”、“边建设,边环评”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中,李某为企业能够通过环评而大开方便之门,破坏了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为生态环境安全带来潜在威胁。检察机关对该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违规环评中利益交换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促进了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批环节依法履职,切实维护了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长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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