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责任清单”制

记者3日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修订后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近日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中明确要求,制定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全过程失职追责。

《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北实际,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规模划分、风险等级等因素,制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督管理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范围,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

同时,《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监管全过程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

《条例》还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五类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内容包括:未依法制定或者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的;对应当依法予以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事故调查处理中包庇、袒护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据悉,这一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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