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人民政府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重大民生工程。为加快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缓解道路交通拥堵,促进经济社会协调、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46号)、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城市公共交通“十三五”发展纲要》和《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和公交优先的发展理念,坚持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发展原则,落实城市人民政府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责任,以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为宗旨,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在规划布局、设施用地、投资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以快速公交、轨道交通等大中运量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方式为骨架,常规公交为主体,定制公交和微循环公交等特色公交及出租汽车、公共自行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现代化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促进宜昌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宜昌市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二)阶段性目标。
设施设备。到2020年,宜昌市城区万人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达到12标台以上,空调车比例达到100%,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例达到95%以上,其中新能源车辆占比40%以上;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100%;途中港湾式站点达到70%以上,其中城市主干道途中港湾式站点达到90%以上;公交专用车道(含BRT)占主干道道路长度的比例达30%以上,主干道、次干道配建公共自行车道比例达到80%以上;公交IC卡或具备公交支付功能市民卡使用率达到70%以上。加快推进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健全和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智能调度管理、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系统,扩大公交优先通行信号设置范围。推动城市公共交通、民航、铁路、公路、交通管理等各类信息资源的整合与信息共享。
服务水平。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有力、优质高效、以城市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多层次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公共汽车平均运营时速达到21公里/小时以上,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测评满意度保持在90%以上,公共汽(电)车责任事故率严格控制在1.5次/百万公里以内,针对不同出行需求的特色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基本到位,基本建成宜昌城区至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际公交系统。
各县(市)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
三、科学编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三)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坚持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实施《宜昌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规划》,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综合衔接,实现公共交通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县(市)政府应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禁止随意修改和变更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保规划执行到位。
四、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要纳入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予以优先保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应以划拨方式提供。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充电站(桩)、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港湾式停靠站用地要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纳入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规划同步保障。(五)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立和落实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在实施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及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轨道交通、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所建项目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加快充电站(桩)、加气站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六)理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养体制。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在建设完成后指定管理维护单位或移交由城市公交运营单位管理和养护。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设施完好有效,满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要求,同时,当地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过渡交由统一的城市公交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或城市公交运营单位进行管理和养护。(七)加快城市智能公交系统建设。推进智能信息化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服务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重点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服务效率。
五、保障公交路权优先
(八)加快建设公交专用车道、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及公共自行车道。新建城市干道应当建设公交专用车道、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及公共自行车道;现有城市道路在单向2车道及以上且高峰时段断面单向公交车流量超过60标准车/小时、公交车运营时速低于18公里的城市干道上,应当采取分路段设置、分时段专用等方式设立公交专用车道。加强公交专用车道之间的衔接,逐步实现公交专用车道网络化。公交专用车道交叉路口应当设置城市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九)加强公交专用车道及公交站点交通秩序管理。制定出台公交专用车道管理办法,加强公交专用车道管理。规范城市公交站点周边社会停车位设置和管理,畅通公交车辆进出站通道。加强规范公交专用车道、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交通秩序宣传,依法查处违规占用公交专用车道及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等违法行为,增强交通参与者守法意识。
六、加强城市公交行业管理
(十)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加快车辆提档升级,着力改善乘车环境。根据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和结构。严格执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深化公交行业文明窗口建设,保证服务质量。(十一)实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评价,将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享受政府补贴、企业准入与退出、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十二)制定公交线路开行标准。综合考虑供求状况、公交设施建设状况、普遍服务性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城市公交线路开行和调整标准。对客流量较小又确需开行的公交线路,应当采取优化线路班次、多方共同负担等方式,确保线路开得通、留得住。鼓励采取市场化方式开行定制公交、通勤公交等特色化公交线路。(十三)强化城市公交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反恐、防暴、反扒、纠纷处理等工作。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完善安全监管机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四)加大投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是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机制和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机制,将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享受的相关税费减免和国家成品油价格补贴等优惠政策。(十五)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规制制度。建立成本审计评价制度,科学核定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合理成本及承担社会责任的公益性投入,作为财政补贴的重要依据。(十六)完善城市公交票价形成机制。综合考虑城市经济发展、企业合理成本、财政补贴补偿、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公交票价,优化各种交通方式的比价关系,发挥价格导向和杠杆作用,吸引市民公交出行。(十七)加快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加快建立城际公交、城市公交、城乡公交、镇村公交四级公交客运网络体系。推进城市公交向城市周边延伸。推进城际道路客运、城乡道路客运公交化改造,实施城际道路客运、城乡道路客运公交化改造的,所涉及的县市区应当相互配合,向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公交基础设施建设责任主体,落实相关财政补贴,维护社会稳定。(十八)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职工权益。完善职工权益保障制度,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市公交职工收入增长机制,研究制定合理的城市公交驾驶员劳动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及考核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同时挂“宜昌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公室”牌子。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建设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城市交通发展问题,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牵头负责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制定新增(调整)公交线路开行标准和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开展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公交专用车道、港湾式站点、公共自行车道建设(含旧城改造),负责落实建设项目公交基础设施配建。公安部门负责公交专用车道、公交站点交通秩序执法,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反恐、防暴、反扒、纠纷调处,牵头负责现有城市道路公交专用车道设计设置以及城市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建设。财政部门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做好公共交通发展资金保障工作,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规制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制定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公交优先发展相关工作任务。(二十)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引导活动,大力宣传绿色低碳出行理念,积极营造氛围,引导市民公交出行、绿色出行。(二十一)加强工作考核评价。市政府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按照职责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市政府定期组织对各责任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二十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2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宜府发〔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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