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线啦!由湖北省体育局主办,FM104.6湖北之声《我爱运动+》节目制作播出的《民法典与体育》系列音视频直播节目8月26日正式开播!
FM104.6湖北之声《我爱运动+》邀请两位律政佳人做客直播间,来自德国科隆大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讲师李金镂,以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柴子浩和主持人小哈一起共话“民法典与体育”。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实施。在体育事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新课题,民法典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很多家长关注的,应该是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校园意外受伤事件,尤其是体育课上这类事件更是屡见不鲜。
开展校园体育活动,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一直以来,困扰家长和学校的问题是:一旦学生在运动中受伤,到底谁来担责?
快来看看节目中,嘉宾是如何解答的吧!
湖北之声小哈:请二位嘉宾先介绍一下民法典诞生的背景和意义?请二位嘉宾先介
李金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明年的1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部法典共计1260条,可以说是一部指导和保障我们平常生活的百科全书,而且也是新中国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命名的法律,事关每一个公民从胎儿时期到其身后50年所有的切身利益,所以影响是相当深远的。
柴子浩: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体育强国的建设主要包含几个领域,其中有全民健身、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民法典为这些领域都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
湖北之声小哈:但随着体育更深入地进入校园,伤害事件也如影随形,成为制约校园体育活动发展的一个隐形“绊脚石”。这些纠纷十分常见,实践中对此类事件责任的判定难度较大。有时,即便学校无责,仍要承担“人道主义补偿”。民法典中是否有相关条款保障孩子和学校双方的利益?
柴子浩:民法典将“自甘风险”纳入侵权责任编。所谓自甘风险原则是指,当事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李金镂:不过,如果是未成年人在学校体育课上受伤,责任划分则与成年人不同,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一是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学校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则不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对自己所参与活动的危险性缺乏判断、识别力,则其行为不构成自甘风险行为,除非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时事先得到了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湖北之声小哈: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对案件判决会有什么不一样的改变?是否有具体案例可以分享?
柴子浩:为大家介绍一个武汉某高校曾发生的真实的事例。当事人小柴和小李(均为化名)约着在校园踢足球,小柴守门过程中,被小李踢的球击中,伤残等级达到了10级。而后小柴将小李和学校一同起诉,指认小李是故意为之,而学校本应起到保护监督的责任,因此两方都应赔偿。
庭审时法官问小柴,你觉得小李是故意的,你有证据证明吗?
举证显然很难,球场上既没有摄像头,也没有录音录像留存,因此一审的时候,法官运用到了风险自担的这一个概念,法院判决小李和学校都不用承担责任,驳回了小柴全部的诉讼请求。
小柴不服,于是到了二审。二审中出现了转折,在小柴的风险损失已经发生,且的确在受伤的过程中双方都没有过错,法院判决会按照公平的原则,小柴小李两方要均分损失,即小李需赔偿小柴一半的费用。结果完全跟一审判决不一样。
以上案例是在民法典出现之前的情况,在将来的判决中会更多直接运用自甘风险原则作为裁判依据,减少“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出现。
湖北之声小哈:体育运动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受教育者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如果学校因为安全风险而取消体育课、体育活动,二位对此是怎样看的?
李金镂:我认为,校园应该从制度的规范化入手,需要制订一整套安全责任制度,包括发生受伤害事件之后,有怎样的应急预案,是否成立了相关应急工作组等等,这样学校的老师也好、学生也好,在事件发生后都能够按照这个制度的流程向下推进。
其次就是硬件和人员上面的配备。比如体育场馆的建设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器材是否定时检修更换?是否配足了专业人员在体育活动进行时给予保护等等。
最后就是教育和提示了,比如体育场馆,学校作为管理者要及时引导和教育学生有序的去开展体育活动。
此外现在是疫情期间,也马上面临开学,引导学生做好体温的测量,保持防疫物品到位,口罩在体育运动中怎样使用等等方面,都是学校管理者需要思考的。
湖北之声小哈:说完了校方,我们再来看看学生。请二位介绍一下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何保障受伤害方合法权益?具体到每一个孩子的家长,如果真的遇到了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柴子浩:在家庭教育方面,家长要在内心接受一个概念,就是某些运动的确存在风险,安全教育一定要走在前头。怎么让孩子能够彻底地去理解到安全的重要性,是家长的责任。
李金镂:在这里也提个醒,现在也有很多针对小孩子的体育赛事或者夏令营,开始前会跟家长们签订一个合同。如果合同中涉及到活动中造成你的孩子人身损害的时候,组织方不担责这样的条款,不用担心,即使你签了,这个条款本身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湖北之声小哈:在这里也补充一个话题,因为今天我们了解到的这个自甘风险这个概念,不仅是在学生和学校的关系中存在,在普通民众和体育场馆或赛会组织方的关系里也一样适用,有什么具体的例子吗?
柴子浩:曾经我事务所也代理过武汉某游泳场馆的案例是一位60岁的老人,在泳池里猝死的案件。一审的时候判决游泳馆承担20%的责任。二审的时候,我们就把场馆内的录像作为证据材料提交上去,录像清晰记录了工作人员是在发现的第一时间就进行急救,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最终武汉市中院支持了游泳馆的上诉请求,判定游泳馆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在这里也要提醒大家,首先当然是选择适合自己的运动方式,此外,法律规定的我们应该承担的安全义务责任,是必须承担的,因此做到我们该做的,是非常重要的。
在推进建设体育强国和全民健身的大背景下,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参与体育活动有着重要意义。对依法自愿参与、甘冒风险的活动做到风险自知、风险自担,而不是“甩锅”给他人。此外参与体育活动的学生和家长也要懂得在前期做好细致的准备和考察,对于即将到来的体育活动有风险认知,希望所有的孩子们都可以在体育运动中感受快乐,健康成长,杜绝伤害。(湖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