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50万元 取消住房消费无关的提取项目

三峡日报讯(记者袁雪梅,通讯员李明、王亮)“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50万元,取消部分提取项目……”为充分发挥公积金积极作用,支持缴存人首套首贷刚需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4月30日,宜昌公积金中心对外发布,即日起开始执行新的贷款和提取政策。

调整后的政策将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统一为50万元,规定首套首贷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比例不再受房屋面积限制,规定只要二手房房龄≤20年,均可按照“首套首贷住房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套住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的标准申请公积金贷款,将5年<房龄≤20年的商品房现房贷款额度由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调整为80%。

与此同时,将“贷款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借款人月缴额(单位+个人)÷借款人月缴存比例(单位+个人)]-所有借款人未结清贷款每月偿还金额}×0.35×12个月×贷款年限”,即在核算借款人月收入时,将所有借款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其他未结清贷款的月还款额减除。此项调整主要是为了保证借款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至60%。

为坚决落实国家审计署对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审计整改要求,凡与住房消费无关的提取项目一律取消,即日起,取消重大疾病提取、困难家庭子女教育提取、低收入职工提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提取项目。

为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即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增加1名在宜昌区域内单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及葛洲坝分中心、三峡分中心缴存人员)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借款人结清贷款为止。保证人满足提取及贷款条件的,可正常提取本人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

宜昌公积金此次调整,还增加了个人贷款信用评价标准,具体包括: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信贷交易授信及负债信息概要”中为个人或企业提供担保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贷记卡账户、准贷记卡账户”逾期栏记录逾期“月份数”合计6次以上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公开信息”中有诉讼案件,且未 “执行完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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