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五批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这次发布的5起典型案例均为涉嫌诈骗案例,既有冒充“归国富豪”谎称能代买“3M”口罩的诈骗案,也有通过微信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口罩实物图等虚假“凭证”的诈骗案,以及冒充任课老师混入学生家长QQ群发布虚假培训通知骗取培训款的诈骗案等。
来自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显示,疫情期间,诈骗是检察机关办案数量最多的一类犯罪,发案比例高、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截至3月11日,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涉嫌诈骗犯罪869件917人,起诉516件545人,批捕、起诉的人数均占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40%左右,批捕件数则超过50%。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从办案情况看,疫情防控期间的诈骗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虚构提供防护物资的诈骗犯罪特别突出,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都利用市场非常紧俏的疫情防护物资进行诈骗,其余还包括骗取培训费、骗取社会捐款、利用车船票改退或者提供医院床位等进行诈骗;二是犯罪手段网络化特点突出,多数诈骗犯罪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诈骗,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司法办案的挑战也更大;三是犯罪数额大,涉案数额动辄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四是犯罪区域化特点明显,在地域分布上多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
针对检察机关所办理的诈骗犯罪案件,最高检总结了疫情期间的10类多发诈骗案件类型:
一是虚假出售防疫物资诈骗。不法分子通过微信、QQ、电话、手机短信等途径,冒用厂家名义、编造厂家代理身份或者谎称囤有医用口罩等,在收取支付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躲避,拒不发货甚至拉黑微信,或者寄送其他低价值物资,从而骗取财物。
二是谎称筹集善款诈骗。不法分子冒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志愿者协会等名义,提供虚假单位或官方网站、平台等证明,谎称筹集善款投入防疫工作,或者伪造因疫情失去亲人、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博取同情,骗取特定或不特定对象的财物。
三是推广出售药品、保健品诈骗。不法分子假冒政府部门、疾控单位、药物研究机构、公益组织或者“老中医”“养生专家”“权威人士”等,向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推广出售所谓的抗疫情药物、提高免疫力保健品,从而骗取财物。
四是利用学生网络课堂诈骗。不法分子以老师、学校教职员工名义,在微信群中发布二维码或者提供银行账号,要求缴纳班费、学费、教材费等,或者在网络课堂中插入链接,引诱学生点击从而套取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骗取财物。
五是以单位、企业工作名义诈骗。不法分子冒用单位领导、企业管理者等身份,在内部微信、QQ工作群或者采取一对一、点对点联系的方式,以缴纳员工相关费用等名义,要求汇款至指定账户,从而骗取财物。
六是提供虚假就业、兼职信息诈骗。不法分子通过在网络上复制真实的其他用人单位信息链接,或制作虚假用人单位网站,以缴纳保证金、考试费用、体检费、入职手续费等名义骗取财物,或以先行垫付资金和“刷单赚钱”“扫二维码领红包”“租借账号获取租金”等为由,套取微信、支付宝账号密码,转走被害人资金。
七是冒充各类客服诈骗。不法分子冒充海关、物流公司、商家、快递等各类客服,以被害人物品因疫情滞留或者需要检查等为由,要求提供资金保证、缴纳相关费用,从而骗取财物。
八是针对公司企业合同诈骗。不法分子谎称可以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或者购买产品货物,假意签订合同并在收取货款、货物后,拒不履行合同,隐匿身份逃避责任,骗取财物。
九是针对中小企业贷款诈骗。不法分子以虚假金融机构、网贷平台等名义,或者谎称与相关金融机构有合作关系,以无担保、低利率、手续简便、贷还自由等为诱饵,骗取中小企业主、个体商户个人信息,套取资金,或者要求提供贷款保证金、合同审核和公证费用等,骗取财物。
十是以疫情防控检查名义诈骗。不法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抽查、督查等名义,以防控措施不到位进行威胁,要求缴纳逃避处罚费用、购买不必要物品等,从而骗取财物。
苗生明表示,疫情之下,人们的注意力普遍被防控吸引,防骗警惕性降低,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谨防诈骗首先应选好渠道,不论是购买防控物资,还是奉献爱心慈善捐助,都要选好正规的渠道,切勿轻信以个人名义、非正规渠道售卖物资、组织捐赠。同时,还要注意谨慎付款,支付定金、转账、汇款时要高度警惕、再三确认,不轻易向陌生人支付货款,并且要留存证据,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立即报案,既为自己追回损失,也防止骗子再去危害他人。(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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