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保障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抗拒防控措施行为。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街道、社区(村)等采取的防控措施,不遵守小区、村封闭管理及人员、车辆管控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严厉打击暴力伤医及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故意伤害、威胁、侮辱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以及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传播疾病行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病毒传播;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造成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严厉打击妨害公务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五、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制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医用器材,制售假劣防疫药品,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情防控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依法严厉打击诈骗、聚众哄抢行为。假借销售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控产品、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等方式进行诈骗,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利用广告虚假宣传商品或服务,以及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八、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行为。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明知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九、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宜昌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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