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当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朱某某等12人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伪证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当阳市巩河水库管理处与陈某签订联合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共同经营巩河水库渔业。后被告人朱某某又联系陈某,提议共同经营,陈某同意。朱某某先后招募被告人熊某某、徐某某、程某某、庄某某等人组成巡逻队伍,在巩河水库巡逻,禁止巩河水库周边的村民及社会人员在水库内钓鱼或捕鱼。为了对在巩河水库钓鱼或捕鱼的人进行威慑,朱某某、熊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巡逻时携带枪支、砍刀等凶器、牵大型犬,发现钓鱼或捕鱼的人就没收或者砸毁鱼竿、渔网、渔船,并强行将人带到巩河水库中的庙岗岛上索要钱财,如遇反抗就直接使用暴力。朱某某、熊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巩河水库及周边地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朱某某为首,熊某某、徐某某为重要成员,程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审查起诉期间,除朱某某外,其余11名被告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将择期宣判。(三峡日报记者裴姝婧、通讯员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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