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出炉

1月3日记者获悉,《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城区,包括西陵区(含宜昌高新区东山园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点军街道、猇亭区古老背街道以及夷陵区城市建成区所在区域。

该《办法》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及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城区内有固定住所并且独户居住。个人在城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不超过2条。

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及时携犬只到具备法定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取得免疫证明。养犬人应当持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等材料,携犬只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养犬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姓名、住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登记的犬只转让、失踪或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办法》对养犬人遛狗行为进行规范:一是携犬只外出时挂犬牌,束犬链(绳),长度不超过 1.5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二是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或者怀抱;三是不得携犬只进入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餐饮场所及候车(机、船)室、商场、超市、宾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四是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五是即时清除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六是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更不得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转借、冒用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峡日报全媒记者翟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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