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8日电 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厅级审判员刘元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检方指控,2010年2月至2017年4月,刘元成本人或通过他人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3.986569万元。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59.7430万元。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元成利用担任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以及利用担任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审判员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案件诉讼、服装定制、房屋租赁等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2月至2017年4月,本人或通过他人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3.986569万元。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元成利用曾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审判员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诉讼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59.7430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元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元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山东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派员指导,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刘元成简历
刘元成,男,1956年7月生,汉族,山东新泰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74年7月参加工作,197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庭长等职,2001年3月任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2007年8月任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2007年12月任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14年1月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审判员,2016年11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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