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科技部网站消息,科技部8日发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规定》提出,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或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活动承担或参与资格、财政性资金、奖励或荣誉等;
(三)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四)故意夸大研究基础或学术价值,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五)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中“打招呼”、请托或游说,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擅自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
(七)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八)不按合同(任务书、委托书等)约定开展研究,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约定目标;
(九)利用无关成果充抵事前约定的主要考核要求,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十)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编造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
(十一)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十二)虚报、冒领、贪污、挪用财政性科研资金;
(十三)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此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或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活动承担或参与资格、财政性资金、奖励或荣誉等其他利益的,也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其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理: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但态度恶劣拒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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