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我市垃圾分类标准如何划定?市民生活会遇到什么新情况?违者又将受到何种惩处?9月2日,针对市民关注的这些问题,市城管委公布《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详细解答,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果您有相关建议,可在9月10日之前,拨打0717-6854879反馈,或发 邮 件 至 电 子 邮 箱 :ycscgwfgk@163.com。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将意见寄至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法规科。

源头减量,鼓励绿色办公消费

《办法》规定,要促进源头减量,新建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应当同步配置就地处理设施,对废弃蔬菜、果品等实行资源化处理。

已建成的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半年内实现就近就地处理。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尽量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因地制宜,分类设置收集容器

所有场所一般应当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4类垃圾设置收集容器。不同垃圾用颜色区分:有害垃圾为红色、可回收物蓝色、厨余垃圾为绿色、其他垃圾为灰色。各收集容器外观标明公示各类生活垃圾的清运主体、清运责任和监督管理等相关信息。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可以集中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单独设置暂存点。

城市居住区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分散居住的农户,按照“1+n”的方式设置收集容器,“1”代表有害垃圾,“n”可选择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收集容器。

道路、广场、街头绿地以及机场、港口、码头、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场所,可以按照“2+n”的方式设置垃圾容器,“2”代表可回收物、其他垃圾,“n”可选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公园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可以按照“3+n”的方式设置垃圾容器,“3”代表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n”可选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办法》特别规定,居民、单位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清运,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园林绿化施工、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以及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车辆监测,运输处理操作规范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可回收物可随时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实行每日定时采用桶换桶模式收集、运输,其他垃圾实行日产日清收集、运输。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不得混收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收集、运输车辆外观涂装应当与装载垃圾相一致的标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同时应当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保持正常运行。

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报表,并接受监督检查。

市、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设有害垃圾集中暂存场所,并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设置有害垃圾分类识别标志、标牌,定期运输到危险废弃物处理单位处理。

从事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和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违者必究,最高将处10万元罚款

《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居民、单位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擅自从事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处理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

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峡日报全媒记者 齐小宇 郑璐 通讯员 黄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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