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应急准备 规范应急救援 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8月是《条例》宣传月,为了进一步加深公众对《条例》的理解,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记者采访了宜昌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负责人周斌,听其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记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颁布并实施有何重大意义?

周斌:一是开启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治建设的新征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情况看,相关法律条文散见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之中,内容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现有的应急预案建设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电力等相关行政法规,也只是对相关行业领域或对应急管理某一环节的工作进行了规定,系统性和适用性不够。《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全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撑,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是强化了应急准备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每当发生重大险情或者事故后,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往往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成效,而决定应急处置与救援成效的关键因素是平时的应急准备水平。因此,《条例》在立法的定位上,始终围绕着“平时牵引应急准备,战时规范应急救援”这一基本任务,目的在于通过条例的实施,把应急准备作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并从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值班值守等方面搭建了安全生产应急准备的基本内容。

三是明确了有关各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中的职责。《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事故单位以及主要负责人在应急处置与救援中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推动实现各担其职、各负其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局面提供了法治保障。

四是解决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现实问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大量事故救援实践表明,由于在事故应对过程中政府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使得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在一些地区和单位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应急准备不落实、应急处置不规范和违规指挥、盲目施救等问题十分突出,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有多年来基层关心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问题、现场指挥问题、救援补偿问题,都在《条例》中进行了明确回应。

可以说,《条例》的实施,是对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的系统规范,切实解决了长期以来事故应急工作无法可依的问题,为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记者:《条例》进一步厘清了哪些关系?明确了哪些责任?

周斌:《条例》在总则中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分级分类管理、整体协调联动、属地管理为主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应急处置与救援中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理顺了各级政府应急管理职责和定位。《条例》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协助配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这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责任。《条例》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这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配置工作体系,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确保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记者:《条例》确立了五项制度,其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制度,这个规定以前有没有?贯彻落实的情况怎么样?生产经营单位涵盖范围是指哪些?应到有关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一般要求通过什么渠道向社会公布?

周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重要的生产经营单位早就制定了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制度,但此次《条例》规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度相对于以往,无疑要严格、细密得多:1、明确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要以风险识别和评估为基础,不能简单照搬照抄;2、详细地规定了应急救援预案更新的条件,这对于保证预案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非常重要;3、规定了应急救援预案要公开,公开既有利于预案实施涉及的相关主体熟悉其内容以便于理解操作,又可以倒逼预案的制定者提高预案编制质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统称生产经营单位。《条例》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重点强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峡日报全媒记者 翟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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