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终止救灾Ⅲ级应急响应

由于灾情基本稳定,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根据《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8月10日9时,省减灾委、省应急管理厅决定终止省级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应急响应。

8月4日以来,湖北部分地区遭遇短时强降雨、雷暴大风等强对流天气,引发洪涝等灾害,局部灾情严重。为此,省减灾委、省应急管理厅于8月5日启动省级Ⅳ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6日9时将该响应调整为Ⅲ级。截至8月9日17时统计,强降雨引发山洪,造成十堰市、襄阳市、恩施州、神农架林区4市州(林区)14个县(市、区)12万人受灾,因灾死亡30人(郧阳区13人、张湾区4人、鹤峰县13人),失踪3人(郧阳区2人、保康县1人),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4150人;农作物受灾面积5293公顷,其中绝收面积982公顷;倒塌房屋194间,因灾不同程度损坏房屋1743间;直接经济损失4.69亿元。

灾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全力搜救失踪人员,妥善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和善后处置工作,紧急转移受灾群众,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灾区社会稳定。省应急管理厅落实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应急调度,安排省级救灾物资十堰区域库及时调拨救灾物资,指导地方做好应急抢险救援、遇难人员善后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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