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药品充抵高温津贴

目前,全国各地相继进入盛夏时节,6月14日,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再次强调,各级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

“通知”中指出,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群众监督职责,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作用,加强对高温、高湿、露天作业等工作场所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合理安排或调整作业时间,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职工休息时间;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

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工会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应下达限期整改建议书;用人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整改意见的,应依法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处理。要进一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厂务公开等制度,畅通职工对防暑降温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渠道,鼓励广大职工监督举报相关岗位职业危害隐患,保障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据了解,根据2012年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领取高温补贴的条件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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