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3D电影需自带3D眼镜?消委:属单方违约 强制消费!

今天(6月5日)上午,湖北省消委组织召开观影消费争议问题公益诉讼诉前约谈劝谕会,省市场监管局、武汉市消协、315律师团、30家影院企业代表及14家媒体参加了劝谕会。

日前,武汉市消协调查了30家影院,约占某网络平台139影院的22%。调查结果显示,30家影院中仅有10家影院,为消费者免费提供3D眼镜观影,占比33%。而不免费提供3D眼镜,需要自备、购买、租赁的20家,占比67%。

315律师团分析:从我国《合同法》看,影院无偿提供观影所需的3D眼镜,是其履行主要义务的附随法律义务。所有在电影票之外,为了观影而需要额外付费的要求,都是违反“约定”内容的,是违反合同法的,要求观影消费者另外付费使用3D眼镜的行为,也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戴盛仪教授点评:电影院的做法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当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D眼镜是3D电影消费的必要消费设施,正如餐馆的餐饮消费包含食品本身以及便利顾客消费所必须的设施如碗筷、桌椅板凳一样,缺乏其中之任何一种,都不能算经营者完整的履行了义务。

会上,省消委蔡浩副秘书长宣读了《约谈劝谕函》,一、影院不为消费者提供免费3D眼镜观影,违反合同法基本义务,属于单方违约行为。二、在不为消费者提供免费3D眼镜的前提下,销售、租赁3D眼镜属于强制消费行为。三、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省消委要求各影院经营者高度重视、积极整改:一是依法完整履行合同基本义务,提供免费3D眼镜供消费者观影;二是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为消费者提供免费3D眼镜的基础上,销售、租赁3D眼镜需明码标价、收费合理,消费者自主选择,严禁强制消费;三是取消或修改不平等格式条款,禁止“霸王行为”,包括取消或修改影院线上线下不公平、不合理的相关条款,做到合法合规、显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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