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于6月1日施行

5月28日,《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在桃花岭饭店举行,该条例将于6月1日施行。

宜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非遗保护工作得到长足发展,但仍面临着非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分级、分类保护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民族文化资源及文化产品未能充分开发利用等问题。因此,宜昌通过地方立法总结、固化成功经验,完善制度措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于“活态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强市建设,提升城市文化旅游竞争力。

该条例围绕宜昌非遗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强化制度设计,对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经费保障与激励机制、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分级分类保护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政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保护规划,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评估办法,制定市级、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补助标准,通过激励机制鼓励传承人带徒授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尊重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对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要求非遗保护与文化旅游、节庆民俗活动相结合,支持非遗资源产业化市场化发展等。

条例立足宜昌地域特色,总结有效措施,具有诸多亮点。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提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区域旅游形象宣传内容,鼓励、引导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旅游项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屈原文化、昭君文化、嫘祖文化、巴楚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为重点内容,结合端午节等传统节日以及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开展非遗宣传、展示等活动。

(湖北广电融媒体记者 邓斌 通讯员 王训兵 责任编辑 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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