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宜昌市食品药品违法案例公布

3月31日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确定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主题宣传日”,在以“守护食药安全”为主题的2017年“3·31”主题宣传日来临之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三峡日报发布一批食药方面的违法案例,进一步警示全市广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经营,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食品药品消费环境。

■宜昌市源头泉饮品有限公司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16年3月17日,夷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宜昌市源头泉饮品有限公司在夷陵区鸦鹊岭镇龙潭村一组无证生产经营桶装水。

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08年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已超过有效期限。当事人未更换新证仍然从事桶装水生产,生产经营“清新牌”生态水、纯净水,“故园泉牌”生态水、纯净水四种桶装水。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8日,当事人共生产桶装水1681桶,除去该局查封的257桶外,其余均已销售。

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公司未建立台账、财务账,销售的桶装水也未获利。当事人生产桶装水分别销往宜昌市内以及夷陵区,现均已调取当事人代理商出具的进货证明。2016年4月15日当事人向该局申请对其被查封产品进行先行处理,该局依法对其被查封的桶装水进行了销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夷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桶装水257桶;2、罚款8万元。

■猇亭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2016年4月15日猇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猇亭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位于猇亭大道180号的猇亭区行政服务中心食堂进行食品抽检,抽样样品名称:馒头,抽样基数:12.5kg,抽样数量500g。

2016年5月4日由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显示:当事人于2016年4月15日生产的馒头样品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实测结果为96.2mg/kg,标准(技术)要求为“不得检出”,该样品所检指标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食品。

经查明:2016年4月15日,当事人添加“顺星香甜泡打粉”,共生产馒头12.5kg。由于当事人食堂具有补贴性质,馒头没有单独销售价格,故通过使用面粉核算馒头成本价总计为35.28元,该成本价认定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猇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28元;2、没收“顺星香甜泡打粉”1袋;3、罚款人民币3万元,合计处以罚没款30035.28元。

■秦洪杰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兴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13日对兴山县高桥乡龚家桥村四组秦洪杰榨油坊生产的菜籽油进行抽样,送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16年5月2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苯并(a)芘不符合GB1536-2004《菜籽油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局于2016年5月31日将该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表示放弃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加工厂成品间内两次查封扣押的菜籽油共计754公斤,销售价为16元/公斤,货值金额为12064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

该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754公斤菜籽油;2、处罚款156832元

■远安县夕阳红托老护理中心

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14日复查远安县夕阳红托老护理中心整改落实情况时发现,当事人仍存在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未落实食品原材料登记台账制度以及未落实食品留样制度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8000元。

■李小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案

2016年8月16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对李小俐的食品生产小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卤制品加工间案几下发现有产品名称为“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配方9(日落色)”的食品添加剂两瓶,其中一瓶未开启使用,另外一瓶已开启,使用约四分之一瓶。

上述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不包括肉制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以备查,同时对其冰柜内冷冻的半成品“虎皮凤爪”进行抽样,送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2016年9月2日收到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结果判定: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0元;2、罚款1万元,罚没款共计10380元。

■宜昌至善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16年4月5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接到广东省四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来的ZF1600221号检测报告,反映宜昌至善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0151018的红油笋丝经检测,苯甲酸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1元;2、处罚款人民币575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7581元。

■宜昌仙农农贸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案

2016年4月21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收到广东省四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来的(2015)(粤)质检字019号检验报告,反映在其监督抽样检查中发现宜昌仙农农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23日的“仙美”890F(20公斤/罐)果蜡经检测,灼烧残渣项不符合GB12489-2010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2、罚款人民币5万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2160元。

■郑诚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16年8月3日,伍 家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对郑诚经营的万达附近某眼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柜台上摆有某品牌的软性角膜接触镜、滴润多功能隐形眼镜护理液和傲滴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并对外进行销售,经查证确认,郑诚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该局对郑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隐形眼镜68盒、隐形眼镜护理液21盒;2、没收违法所得2170元;3、罚款65000元。

■韩庆忠(秭归县茅坪镇鸳珠岭茶厂)

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涉嫌犯罪案

2016年5月9日,秭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抽检工作安排,会同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韩庆忠经营的秭归县茅坪镇鸳珠岭茶厂实施茶叶监督抽检工作,当事人拒绝抽检,先后3次夺走了执法抽检人员手中的抽样包装袋,其家属韩露露、韩玉和、韩晓红、张祥翠也跟着阻碍取样。

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劝告,但该厂负责人及其家属锁住大门,限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并将撤离车辆堵住,非法扣留和阻止执法人员长达5个多小时。

当事人拒绝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秭归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2016年10月14日,秭归县人民法院判决韩庆忠、韩露露、韩玉和、韩晓红、张祥翠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韩庆忠、韩露露、韩玉和、韩晓红、张祥翠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峡日报 通讯员 简桂兰李凤 记者陈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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