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明确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人民法院将施行技术调查官制度。该规定将于2019年5月1日施行。
据悉,该规定以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年来开展技术调查官制度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为基础,明确了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的身份定位,对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程序、职责、效力、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规定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参与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应当参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有关其他人员回避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
关于技术调查意见的效力,规定明确,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由合议庭对技术事实的认定依法承担责任。为强化技术调查官的责任,规定对技术调查官故意出具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责任追究也作出相关规定。
最高法表示,该规定将进一步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推动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有效提升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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