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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天玉:如果企业将安全投入与岗位级别挂钩,实质是在安全保障上将人分为三六九等,重视高级人员的人身安全,轻视一般工人的人身安全,赤裸裸地搞安全保障的差别待遇,属于明知故犯式地违反劳动安全保障规定。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合伙人、劳动法专家罗艾:为一线建筑工人派发不合格安全帽纯属违法行为,这起事件反映出个别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守法意识不强。
安全帽不安全!多么讽刺!
近日,一段名为“一线工人安全帽”的短视频在网上引发大量网民围观,并掀起热议。在视频中,一名工人师傅一手拿着一顶黄色安全帽,另一手拿着一顶红色安全帽,对着手机屏幕说道:“今天我们来做下试验:这是一线工人的保险帽,这是领导的保险帽,看哪个结实?”说罢,这名工人师傅将黄色和红色安全帽相互撞击,顿时黄色安全帽被敲穿了一个大洞,而红色安全帽却安然无恙。
对此,法律界专家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为一线工人派发“一撞就碎”安全帽违法。专家还就“一个破碎的安全帽”折射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
劣质安全帽浮出水面
这段“一线工人安全帽”的短视频经网上传播,引来众多网民围观议论。有人认为,安全帽颜色与工种有关本身就是不平等,也有人指出,这种劣质帽子可能是包工头私人分配,更多人对视频拍摄者和在场的其他工人表示同情。
就在网民吵得不可开交的时候,当事人窦师傅又回应安全帽事件,从“就没人管这事”改口为黄色安全帽系自己购买。目前,原发布平台窦师傅账号下已看不到相关视频。问及删除原因,其本人回应“我要生活”。
据新京报视频报道,此视频首发于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者窦师傅是工地上的砌砖工,常常在工作结束后发布些工地上的工作、娱乐片段。
如果说上面的工人是为了博眼球、刷网红,而有媒体记者随后也在市场买了两顶外形结构相同,但价格不同的安全帽,一顶价格是8元,另一顶是59元,并在办公室里进行了相似的碰撞试验。结果,价格8元的安全帽在两次碰撞后应声而碎,而价格59元的另一顶安全帽则完好无损。
市场中有劣质安全帽,显然是不争的事实。
很快,针对“工人和领导安全帽对比”的视频,应急管理部转发微博并评论称:如果连工人的安全帽都不安全,又怎么能够实现生产安全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决不能流于形式,浮于表面。
总体合格率呈下滑趋势
劣质安全帽到底是如何流入市场的?
据记者了解,安全帽质量问题一直存在。记者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发现,从2009年到2019年,涉及“安全帽”不合格的企业共达85家。
今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了安全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此次共抽查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南、广东、四川11个省、直辖市71家企业生产的71批次安全帽产品,有12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涉及到“冲击吸收性能(高温、低温、浸水)、耐穿刺性能(低温)”项目,并公布了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记者通过淘宝网搜索“安全帽”,发现各网店的价格五花八门,最低的4元,最高的有上万元。
记者随便点开一家字母“F”打头的网店,这家网店显示销售的一款价格为11.80至13.80元的安全帽,月销售量达1万顶。店家在网上还公开展示了“通过官方认证证书齐全”的一些证书图片。记者注意到,店家展示的“合格证书”上标明的生产单位为“丹阳市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而记者发现,就在今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的“安全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中,产品不合格企业就包括“丹阳市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为:低温耐穿刺性能。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是此次抽检的承检机构。“总体合格率出现了下滑趋势。”参与此次抽检工作的许超说。
针对“安全帽”事件,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检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副主任陈倬为直言,目前存在市场死角,一些不法的生产者为牟取利益,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现象仍然存在。此外,一些采购人员对产品质量不太重视,而且对标准要求不甚了解,这让劣质产品钻了空子。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有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88059家,从业人数5536.90万人。据不完全统计,由于未配备劳防用品、劳防用品不合格、劳防用品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的各类伤亡事故占工矿企业伤亡事故总数的16%,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上百亿元。
标准统一不分等级
“透过‘一顶破碎的安全帽’,有几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涂永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首先,安全帽生产有国家标准“GB 2811-2007《安全帽》”,其明确要求,质量合格的安全帽在高温、低温及浸水三种情况下,用5KG钢锥自1m高度落下进行冲击试验,头模所受冲击力的最大值均不应超过4900N;用3KG钢锥自1m高度落下进行试验,钢锥不应与头模接触,且帽壳都不得有碎片脱落。
其次,针对安全帽的选用,也有国家标准GB/T 30041-2013《头部防护 安全帽选用规范》可供参考。其中规定,安全帽颜色应符合相关行业的管理要求,如,管理人员使用白色,技术人员使用蓝色;选择安全帽的颜色应从安全以及生理、心理上对颜色的作用与联想等角度进行充分考虑。“也就是说,从国家标准层面看,不存在工人安全帽和管理人员安全帽质量标准差异,而只是各组织机构和个人根据工作需要,可根据佩戴者的身份选择不同颜色而已,工人安全帽与‘领导安全帽’的安全标准实质上是一样的,不分等级。”涂永前直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天玉告诉记者,如果企业将安全投入与岗位级别挂钩,实质是在安全保障上将人分为三六九等,重视高级人员的人身生命安全,轻视一般工人的人身生命安全,赤裸裸地搞安全保障的差别待遇,属于明知故犯式地违反劳动安全保障规定。
“安全帽事件反映出个别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守法意识不强,为一线建筑工人派发‘一撞就碎’的不合格安全帽纯属违法行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合伙人、劳动法专家罗艾一针见血地说。
“从法律层面来讲,‘安全帽’事件涉及到的安全帽生产经营者、雇主组织、工人、劳动监察、市场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诸多社会主体的责权利问题。”涂永前分析说,首先,对于安全帽的生产者来说,国家标准就是产品质量的生命线,违规生产不达标的产品,就是违反行业“法律”。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不安全产品致害侵权责任属于严格责任范畴,责任重大;对于不安全产品的经营者则应该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就雇主组织而言,由于选用质量不合格劳保用品导致员工健康和安全遭受损失,要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违法成本低监管弱
“本次事件还反映出企业违法成本低。”王天玉认为,针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现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在发现问题的情况下,仅“责令改正”,并选择性地“可以”处以罚款,罚款的上限仅为“五万”,违法成本实在过低。这样的处罚相对于企业向众多工人提供低劣安全帽所“节省”的成本而言微不足道。
对于劣质安全帽流入市场,涂永前分析说,由于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和质检装备配备严重不足,检验检查中常用的抽查工作方式往往给一些不法生产经营者以可乘之机,加上消费者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普遍偏低,劣质产品因为价格低廉而需求巨大等,也是导致劣质品市场存在的诱因。
王天玉直言,目前我国的劳动安全保障机制还不健全。现行劳动安全保障机制主要依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某种意义上制度落实就是靠行政执法。各地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有限,执法能力有限,几乎不可能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细致到“安全帽”质量的排查,这就导致了事前的监督检查存在很多“走过场、重形式”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隐患。
加大对直接责任人处罚
涂永前建议,解决安全帽劣质乱象须多管齐下。首先,对于不安全劳保用品的生产经营者,要实行更加严格的行业准入或退出制度,一旦发现生产不合格产品必须重罚,严重者可以撤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斩断不安全劳保用品的源头供应。其次,劳动监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负责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大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者,进行严厉处罚。最后,要发动劳动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就不法劳保用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社会监督。
罗艾也给出类似建议,认为保护建筑工人的劳动安全,既要从源头上对流入市场的安全帽质量严格把关,又要对用人单位在安全帽的配置、使用、维护工作进行定期检验,还应保障建筑工人维权渠道的畅通高效。
王天玉建议,修订安全生产法,将罚款由“可以”转为“应当”,确定为必备罚则,并大幅度提升罚款金额。同时,加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确立对直接责任人的罚款、取消从业资格,乃至刑事责任的处罚机制。此外,完善劳动安全生产保障机制。设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一线建筑工人举报企业违法行为,并须注意保护举报人员的个人信息。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维持对违法行为高压处罚态势。积极引入媒体监督,以各种渠道曝光企业违法行为。
必须严把安全帽质量关
“安全生产无小事,只有上下多重措施并举,才能严把安全帽生产质量关,切实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罗艾说,劣质安全帽将对建筑工人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不合格安全帽的监管工作,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安全帽的生产标准进行严格把控;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安全帽>》的检验依据和检验要求进行抽检,并根据抽检结果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严格处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为建筑工人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劣质安全帽,建筑工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罗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建筑工人可以以“用人单位提供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为由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其次,用人单位在未提供合格安全帽的情况下,如果构成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建筑工人有权拒绝执行用人单位的作业指令,且拒绝执行作业指令的行为不视作违反劳动合同。
第三,对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对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导致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筑工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最后,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就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制日报 记者蔡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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