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今天(4月23日)上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场商标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开庭审理,以零距离接触的方式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增强产权保护理念,感受司法公平正义。
2019年2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江岸法院提起公诉。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雷某在“阿里巴巴网”上注册了“玖玖母婴批发”商铺,用于销售假冒“贝亲”牌婴儿用品,根据“玖玖母婴批发”商铺后台销售记录统计,被告人雷某从2017年5月14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玖玖母婴批发”商铺上已销售假冒“贝亲”牌婴儿用品总金额达6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贝亲株式会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3类和第10类商品上注册“贝亲”、“PIGEON”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或者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涉及婴儿用爽身粉、婴儿护肤乳液、吸吮奶嘴、奶瓶等,案发时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被告人雷某在网上以明显低价购买假冒“贝亲”牌婴儿用品后,放在其自行在阿里巴巴上注册的“玖玖母婴批发”商铺,高价销往北京、河北等2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从2017年5月14日至2017年12月31日,被告人雷某在“玖玖母婴批发”商铺上已销售假冒“贝亲”牌婴儿用品总金额6万余元。
法院认为,“贝亲”商标是有关商标权利人在我国合法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商标,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人雷某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仍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雷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湖北广电融媒体记者 孙悦 江洋 通讯员 杨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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