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表情包整体上的权责,能够更好地保障表情包作者、主角乃至出品方的权利,避免无意识的侵权,促进文化市场繁荣。
电视剧《都挺好》的热播让剧中父亲一角“苏大强”成新晋网红,其表情包在社交媒体中刷屏。
事实上,名人或著名角色的表情包在社交媒体中的使用由来已久,包括“葛优躺”“小岳岳系列”“周杰系列”等,卡通emoji和真人emoji的广泛使用是在线社交发展的正常现象,也有不少表情包职业作者因此收入颇丰。
在法治意识增加的当下,人们也开始关心表情包背后的法律问题及责任。简单地讲,表情包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表情包作者因创作产生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表情包作者的创作和传播行为,是否会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我主要围绕与表情包相关的三个关键词,即“表达”“情理”与“包容”来展开讨论。
首先谈谈“表达”。公众的表达自由是宪法性权利,公众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包括对影视作品的评论、戏谑和模仿。因此,公民如根据自己的喜好,以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目的,或是表达自己的情绪,用于和他人交流,基于影视作品或真人创作表情包,应被认为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
著作权保护表达,但不保护思想。如果表情包的创作展现了一定的独创性,比如在设计构图、组合等方面有自己的艺术加工和原创成分,就应被认为有独创性。这种表情包就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苏大强漫画表情包;但若仅截取了影视作品中的单帧或者多帧画面形成的表情包,仅配上一些文字,一般不会被认为具有独创性而构成作品。
基于影视作品角色或真人形象创作而成的表情包,还应根据情势考虑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即我想谈的“情理”。这里的他人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是著作权。如果表情包的创作援引的是影视作品中的单帧或多帧作品,或者是剧照,或者是作品台词中具有独创性的内容的,则需取得影视作品制片方的授权。当然,个人的合理使用除外。
第二是肖像权。如果表情包使用的是真人形象,或虽然使用的是卡通形象,但普通公众能将其与真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的话,那么若表情包的使用有营利性目的,例如,用于商家的广告宣传中,则涉嫌侵犯相关主体的肖像权。如杨超越案和葛优躺案。
第三是名誉权。目前在社交应用中还存在一类表情包,其对真人形象进行了不雅的改编,或者配上了不雅文字。如果达到了一定的贬损程度,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这样的表情包无论是否有营利目的,都涉嫌侵犯相关主体的名誉权。
著作权法不仅保护权利人,其第一条开宗明义地鼓励作品的传播和文化事业的繁荣。很多善意的,非营利的表情包的创作与传播,实质上促进了相关作品的传播,以及明星知名度的提升。我以为,对于此类表情包,不妨秉持“包容”的精神,不必动辄发函、起诉,可能对公民表达、权利人形象、文化市场繁荣和减少司法诉累皆有裨益。
总之,厘清表情包整体上的权责,能够更好地保障表情包作者、主角乃至出品方的权利,避免无意识的侵权,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新京报 林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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