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们,这些权益要知晓

今天,是第109个国际劳动妇女节,也是我国第96个妇女节。广大妇女朋友又可以愉快地享受这“半天专属假”。

但是,除了半天假,女性朋友还有哪些专属权益呢?近日,记者走访了宜昌市妇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对此进行详细了解。

取消婚育“门槛” 妇女就业更公平

今年2月以来,我市先后举办了多场招聘会。记者走访发现,以前较常见的“已婚已育”要求已经没有了,这让不少女性求职者非常高兴。“去年年底在沿海找工作,就是因为未育被几家单位婉拒。今年没了这个要求后我的选择多了,现在已经和一家企业达成了就业协议,待遇还不错。”3月1日,在一场招聘会上,27岁的周女士非常开心地告诉记者。

今年2月21日,人社部、教育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招聘时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这将有助于提高妇女在求职就业上的竞争力。”市妇联权益部负责人陈娟告诉记者。

除了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陈娟解释说,国家出台的多部法律法规都对妇女公平就业的权利给予了保障。“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妇女也享有和男性同样的权利。”

每天安排1小时 哺乳时间有保障

在城区一家事业单位上班的陈女士,孩子刚过半岁,还在哺乳期,她向单位申请了哺乳时间,“每天中午提前一个小时下班,正好可以回去喂孩子。”

“哺乳时间是对哺乳期妇女特殊的照顾,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陈娟告诉记者,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较特殊。为此,我国出台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妇女在这些时期可享受特殊待遇。

除了哺乳时间,妇女还有法律规定的生育假。以宜昌为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妇女,可享受至少128天的产假,且与年休假之间不存在冲突。

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配置温馨母婴室 还有特别卫生费

3月6日中午,城区万达广场的母婴室里,几位妈妈正在给孩子哺乳、更换尿片。这其中,有顾客,也有商场职工。“这里沙发、尿布台、饮水机都有,很方便。”在服装店工作的李女士对此非常满意。

这样设施齐全的母婴室在宜昌还有不少。记者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了解到,截至2018年底,全市共有母婴室208个,其中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妇产专科医院、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中心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均配置了母婴设施。预计到今年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除了温馨的母婴室,每个月的卫生费也让不少女职工倍感温暖。《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要求,在职女职工每月可享受20元卫生费。(三峡日报全媒记者 刘晶晶 通讯员 胡芸 陈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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