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一次“全面体检”。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8〕5号)有关要求,2019年1月至4月,我省将全面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场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是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生产与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二、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普查数据采集和登记工作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
三、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执行普查登记工作。普查员将使用手持移动终端设备(PAD)进行入户登记,所有普查对象应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以便普查员快速进行信息采集。在普查现场登记完成后应妥善保存有关资料,并配合普查工作人员进行数据核查工作。
四、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普查中如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请向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027- 87823356
特此公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30日(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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