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如何避免“挖了又修,修了又挖”?日前,赣州市城市管理部门出台了《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开挖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道路开挖修复实行申报制度,未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办法规定,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铺设计划报市市政管理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市规划管理部门。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管线单位的管线铺设计划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安排,制定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市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到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并依法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为减少道路施工对交通安全和市容带来的影响,办法要求,管线单位对开挖段要用符合环保要求的硬质材料进行全封闭围挡,并在围挡上标明施工原因、施工单位、责任人、监督电话、施工时限,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开挖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做到不落地、不过夜,沟槽用沙回填并冲水夯实。所用材料须采用符合要求的国标材料,并做好防尘降噪工作。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实行质保制度,质保期不得低于三个月。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或者赔偿。(客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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