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30日闭会的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湖北绿色发展又添新标尺,环保立法体系日趋完善。
湖北地处长江中游,河湖密布,除长江、汉江外,全省5公里以上河流4229条,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为长江流域之最。为规范河道采砂活动,2009年11月,湖北省政府出台《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河道采砂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规范。
审议通过的《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保护生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河道采砂总量是采砂规划的核心内容之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可采区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备案。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弘弘: “因吹填造地、路基填筑等重点工程需要采砂的,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对于整治疏浚河道、航道所产生的砂石,可以实行综合利用。”
依据水法和防洪法相关规定,《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禁采区,河道砂石开采单位不得在河道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等,大幅度提升违法犯罪成本。
为了荆楚大地的绿水青山,湖北不断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天然林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长江生态修复,实施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此次表决通过的《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对领导干部实行天然林资产离任审计和天然林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述华: “建立天然林资源分布地理信息系统,组织对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对未落实应保尽保责任的,应当追责。建立跨省联防联护的协作机制,建立天然林保护的监督检查制度。”
《条例》还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毁林开垦或毁林造林、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采挖移植天然大树、商业性采伐天然林。违反规定者,除依法赔偿损失并罚款外,还将被责令补种毁坏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将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施行。(长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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